同志们:
下面就我市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召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国经济总体发展势头良好,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经济运行中普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盲目、增速过快、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尽合理、行业投资失衡,任由发展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是势必加剧能源供应的紧张,使过快的增长难以为继。二是势必助长信贷规模过度扩张,反过来又推动投资的更快增长。三是势必拉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最终会引起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四是势必占用大量耕地,削弱粮食生产能力,威胁粮食安全。五是势必加重消费与投资比例关系的失衡,影响整个经济的良性循环。
当前我市的经济形势总体发展良好,但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少问题:
(一)部分投资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少数项目的审批不符合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符合城市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导向,盲目上低水平扩张、高耗能、重污染的项目。
(二)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现象。主要有:一是为单纯追求投资和经济的高增长,违规上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项目。二是土地利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不高。项目用地审批不够严格,存在违规用地、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少批多用、化整为零等状况。三是违规上污染严重超标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四是对于资金没有按规定足额到位的项目,没有予以严格审核;有些项目在建设中,随意增加投资,投资需求超过了资金供给的可能性;有些银行审核不够严格,项目运用虚假重复的信贷资金来源,造成半拉子工程。五是对于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些地方违规自行组织审批。
(三)资源、能源供应难以缓解,加剧了水、电、煤等资源的供求矛盾。当前我市正在建设的耗水大、耗能高的项目较多,有的建设前未充分考虑原材料、燃料、电力、水资源等的平衡。此类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认清形势,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服务和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集中精力落实好国办《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保持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和适度的投资率,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对这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国办《通知》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们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在清理工作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清理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
第二,要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清理。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国务院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的通知要求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不搞一刀切,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扩张的高耗能、高耗水、高耗物、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其中政府行为推动的建设项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对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
第四,我市清理工作上原则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市管工业技改项目、城建项目、交通项目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房地产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负责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严格按照清理范围进行清理。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此次清理工作要按项目逐个进行清理。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项目: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2004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严格执行各项清理标准。此次清理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九方面的标准: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8.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严格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要对清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逐个提出处理意见。一是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二是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三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四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理工作。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市政府已成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计委、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人行宁波市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组织工作由市计委牵头。领导小组要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市土地、环保、宁波银监局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工作方案承担相应职责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步骤。全部清理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动员及任务下达阶段(5月15日前)。成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确定并下达清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组建相应的清理工作班子。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各工作小组确定联络员名单并于5月12日前报市计委。
2.自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5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完成项目情况汇总并上报办公室,5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并上报办公室。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一是清理范围内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二是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和符合要求的处理意见,以附表形式报送。
3.审查督察阶段(6月15日前完成)。办公室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按职能分工分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宁波银监局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或组成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市计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宁波银监局按职能分工对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返回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后,提出清理项目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4.清理整改总结阶段(6月25日前完成)。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布置整改任务。办公室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自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为规范今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市计委起草我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工作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尺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注意保护好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成得力班子,制定周密方案,严格自查。对于由于领导不力造成影响全市清理工作大局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